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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
admin
2012-11-11
37
问题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井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以下第(1)——(4)题。(2,008年试卷三第97——100题)
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选项
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公布答案为ABD,我们认为正确答案应为ABC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民事诉讼意见》第28条的规定可知,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
结合本题,在甲公司与《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及吕某之间的名誉权侵权诉讼中,《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既是被告住所地又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而甲公司的经营因杂志社所发文章的严重失实受到影响,其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应当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为《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和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选项ABD正确。
由于《现代企业经营》是一本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杂志社在该本杂志上所发文章的严重失实使甲公司的名誉在全省范围内均受到了影响,而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也属于该省,自然应当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甲公司提起诉讼时,也可以选择龙门市C区法院。选项C也应当是正确的。而本题公布的标准答案未将选项C作为正确答案,我们认为是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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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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