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8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8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

admin2019-08-28  23

问题 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8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8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选项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75万元

答案B

解析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甲在3月1日、3月8日分别卖出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在9月3日重新买入,则以3月8日最后一次卖出时间作为短线交易起算时点,按照3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的利润,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30000×(25-15)=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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