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美国人甲于2009年5月10日向美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9年10月10日就相同主题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对此,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美国人甲于2009年5月10日向美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9年10月10日就相同主题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对此,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
2016-01-15
21
问题
美国人甲于2009年5月10日向美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9年10月10日就相同主题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对此,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项发明的新颖性判断,以2009年5月10日为时间标准
B、如果与2009年5月10日以后和2009年10月10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项发明缺乏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则仍可以授予专利权
C、自2009年10月10日起,在美国的申请不视为撤回
D、如果新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差别,则没有优先权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上述规定,2009年5月10日为美国人甲发明之新颖性的判断时间标准,故A项正确。B项表述的意思与A项相同,同样正确。在中国申请专利权并不影响原先在美国已成立的专利权.因此C项正确。发明创造应当与第一次申请的发明创造没有实质性差别,因此D项正确。
综上,正确答案是A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6J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A市甲加工厂与B市乙养鸡厂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1999年9月15日前,乙向甲供应5万只活母鸡,以便甲将这批鸡制作成烧鸡,在国庆节投入市场。9月27日,乙厂才把5万只活母鸡送至甲厂,甲厂拒收。乙厂再三称自己在A市人生地不熟,母鸡拉回B市,自己损失太大,准
甲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下列关于乙的权利及其行使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甲、乙系同事,甲经过研究,发明了一项技术成果,被乙秘密窃取。乙将该成果转让给知情的丙使用,丙向乙支付了使用费。半年后,甲得知此事,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下列关于代位诉讼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2007年12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设备改造,并约定如挪作他用,银行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对该贷款提供了担保。2008年2月,甲公司将贷款用于购买高级轿车,银行解除合同。当时银行仅贷出50万元。由于甲公司无力还贷,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担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究开发一项新技术,双方同时约定,如果在2005年6月份以前,乙公司尚未就该技术开发取得实质性成果,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至2005年6月时,乙公司果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
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作修改。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
邓某以开餐馆为由,向童某借款10万元,答应餐馆开张后两个月内还清,童某表示同意。邓某拿到童某交付的10万元后听说炒期货赚钱容易,便用这笔钱从事期货交易,但因判断失误,大部分资金亏损。童某得知情况后要求邓某立即还钱,邓某称自己还款的期限是餐馆开张后两个月,现
随机试题
病理性心脏搏动增强所导致的心悸恰当的是
女,33岁,餐后突发右上腹及剑突下痛,放射到右肩及后背部,3小时后疼痛剧烈,伴恶心,并吐出所进食物,仍不缓解,急诊就医,有数年胃病史及胆石症病史,间有胆绞痛发作。查体:痛苦病容,体温37.2℃,呼吸25次/分,浅快,律齐,全腹胀,上腹肌紧张,压
地下电力电缆沟与道路布置的处理方式,下列哪种方式正确?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指数型证券组合只是一种模拟证券市场组合的证券组合。( )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经修订的《证券法》在发行监管方面明确了()。
传统上,认为由经理们一步一步理性的分析作出决策要优于直觉作出的决策。然而,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高级经理使用直觉比大多数中级或初级经理多得多。这确证了一项替代观点,即直觉实际上比仔细的、有条不紊的理性分析更有效。以上结论基于以下哪一项假设?()
请编写函数fun,其功能是:计算并输出给定数组(长度为9)中每相邻两个元素之平均值的平方根之和。例如,给定数组中的9个元素依次为12.0、34.0、4.0、23.0、34.0、45.0、18.0、3.0、11.0,输出应为:s=35.951014
Whichtoyproductdochildrenlikemostthisyear?
PassageTwoWhatistheauthor’sattitudetowardsthe35-hourweekpolicy?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