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以自有的10台笔记本电脑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在合同中,双方还特别约定:(1)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则该10台笔记本电脑即转移给乙所有,甲不得对此提出异议;(2)在乙占有期间,乙可以出租、使用该10台笔记本电脑,所得收益用

admin2017-05-08  28

问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以自有的10台笔记本电脑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在合同中,双方还特别约定:(1)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则该10台笔记本电脑即转移给乙所有,甲不得对此提出异议;(2)在乙占有期间,乙可以出租、使用该10台笔记本电脑,所得收益用于冲抵债权。合同签订后,甲转移了10台笔记本电脑的占有。在乙占有电脑期间,乙将10台电脑出租给丙网吧用于丙网吧的经营。丙网吧在经营期间将10台电脑全部损坏,并为此支付了一笔损害赔偿金。后甲无力还款,双方就行使质权问题发生争议。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约定如果甲不能还款,电脑所有权即转归乙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乙约定乙可以使用、出租电脑,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就丙网吧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主张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甲、乙就如果甲不能还款,电脑的所有权归乙所有的约定无效。因为甲、乙的该约定属于流押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 (2)甲、乙就乙可以使用、出租电脑的约定有效。因为甲、乙是合格的民事主体,且该约定是甲、乙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该约定在形式上也是合法的,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 (3)乙有权就丙网吧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主张权利。因为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质权人乙有权据此就损害赔偿金主张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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