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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抱着侄女乙(刚满4个月,不会走路)经过工地,为了洗手方便,甲将乙放置在起降机上。起降机上有“远离,危险!”的警示牌。此时,起降机操作人员丙(在10米远的操作平台上)在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保升降机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启动起降机,致使乙坠地身亡。下面对甲、丙的行
甲抱着侄女乙(刚满4个月,不会走路)经过工地,为了洗手方便,甲将乙放置在起降机上。起降机上有“远离,危险!”的警示牌。此时,起降机操作人员丙(在10米远的操作平台上)在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保升降机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启动起降机,致使乙坠地身亡。下面对甲、丙的行
admin
2015-06-28
29
问题
甲抱着侄女乙(刚满4个月,不会走路)经过工地,为了洗手方便,甲将乙放置在起降机上。起降机上有“远离,危险!”的警示牌。此时,起降机操作人员丙(在10米远的操作平台上)在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保升降机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启动起降机,致使乙坠地身亡。下面对甲、丙的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丙两人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D、甲、丙是共同犯罪
答案
B,C
解析
本题中甲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将乙放置在起降机上,丙违反规章制度,也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甲、丙两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乙死亡的结果。丙的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甲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丙二人为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甲、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B、C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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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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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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