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

admin2015-08-21  29

问题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规定中“撤销”的含义?其效力如何?

选项

答案本条第2款中的“撤销”是指善意第三人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向无权代理人作出的主动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单方法律行为。撤销的效力表现在,如果善意第三人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则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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