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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07年10月10日以自有的2号厂房作抵押向A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于10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0月30日,甲公司又以自有的专利权作质押与B银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但未办理质押登记。2008年
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07年10月10日以自有的2号厂房作抵押向A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于10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0月30日,甲公司又以自有的专利权作质押与B银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但未办理质押登记。2008年
admin
2009-02-25
42
问题
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07年10月10日以自有的2号厂房作抵押向A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于10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0月30日,甲公司又以自有的专利权作质押与B银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但未办理质押登记。2008年1月7日,甲公司的2号厂房因意外事件被烧毁,保险公司为此赔付甲公司保险金260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A银行对甲公司的2号厂房是否享有抵押权?请说明理由。
(2)B银行对甲公司的专利权是否享有质权?请说明理由。
(3)A银行对保险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260万元保险金是否享有权利?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1)A银行对甲公司的2号厂房享有抵押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是:除抵押合同有效外,若以不动产等抵押的,还需办理登记手续。在本案中,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抵押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故有效。 (2)B银行对甲公司的专利权不享有质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专利权质押需办理登记手续。在本案中,甲公司与B银行之间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故B银行对甲公司的专利权不享有质权。 (3)A银行对保险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保险金享有权利。因为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因意外原因毁损灭失后,抵押权在赔偿金或保险金上继续存在。因此,A银行可就保险金主张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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