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万元共同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美乐公司向该合伙企业购买了5万元的产品,尚未付款。美乐公司对甲享有15万元的到期债权,多次催要,甲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美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于法无据的是( )

admin2013-06-09  33

问题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万元共同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美乐公司向该合伙企业购买了5万元的产品,尚未付款。美乐公司对甲享有15万元的到期债权,多次催要,甲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美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于法无据的是(    )

选项 A、该法院责令先将美乐公司对甲享有的5万元债权与美乐公司欠合伙企业的5万元贷款抵销
B、该法院决定强制转让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来清偿甲所欠的债务
C、该法院在强制执行时通知了乙、丙,询问乙、丙对强制执行的甲的财产份额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D、在强制转让过程中,乙、丙既不购买,也不同意将份额转让给合伙以外的人,应该视为同意转让,法院将甲相应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以外的人

答案1,8

解析 本题考查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相关法律规定。A选项,《合伙企业法》第4l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甲所欠的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法院责令以合伙人个人债务抵销合伙企业的债权,损害了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故A项符合题意,入选。B选项,同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可见,法院强制转让甲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于法有据,故B项不合题意,不选。C、D选项,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根据该法条,C项做法正确,故该项不合题意,不选。D项,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又不同意转让的,应该为合伙人办理退伙或者削减财产的清算,不能将合伙人的份额强行转让给合伙以外的人。此处提请考生注意,要将该种情形的处理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类似情形的处理(参见《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相区别,不要混淆。D项做法错误,该项符合题意,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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