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因建设某化工厂(A市招商引资的最大在建项目),张某(A市高老庄村村民)的修理厂被拆迁,因为对拆迁不满,张某和十几个当地村民一道进京上告。2003年10月10日刚从北京回来,张某便被当地警方带走,两个月后,A市B区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admin2014-12-08  44

问题 2003年,因建设某化工厂(A市招商引资的最大在建项目),张某(A市高老庄村村民)的修理厂被拆迁,因为对拆迁不满,张某和十几个当地村民一道进京上告。2003年10月10日刚从北京回来,张某便被当地警方带走,两个月后,A市B区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张某不服,提起上诉。A市中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04年5月10日,B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仍以偷税罪判处张某3年,处罚金人民币20万。张某不服,第二次提起上诉。8月27日,A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的父亲张某某来到法院准备旁听。由于时间尚早,合议庭办公室没有人。张某某发现办公室上放着一份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最后一页明确写着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偷税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予以撤销,判上诉人张某无罪。张某某见左右无人,于是揣起这份判决书,悄悄走出法院,将原件复印了一份,然后他找到一家照相馆,将判决书最后一页拍下来。最后他又到法院把判决书放回原处。然而,只有公诉方A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该判决书。尽管A市市中院审判人员多次催促,B区人民法院也始终没有去拿,致使这份终审判决书一直无法生效。实际上,即便B区人民法院不去拿,A市中院也可以直接去看守所宣判张某无罪。但A市中院并没有坚持自己的立场。在这份判决书作出不久,同样就张某偷税案,又作出了文号一样的裁定,该裁定书撤消了B区法院的判决,但并未像前者那样判决张某无罪,而是将此案发回重审。同一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做出两个完全不同的判决,原因在于一份来自市委政法委的一个文件。在对张某作出无罪判决之后,A市中院负责人接到市委政法委的电话,称经市领导研究决定,不能判张某无罪,应发回B区法院重审。该负责人迫于压力,A市中院作出了妥协。2004年9月20日,B区人民法院作出第三次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张某不服,第三次提起上诉。2005年1月11日,A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选项

答案(1)《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的这一规定,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法律依据。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②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依照法律行使;③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权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要准确理解这一原则,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上的独立,而不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作为个体上的独立,这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检察官独立”在体制上不同。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与西方国家法律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是有原则区别的。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而言的,是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制度的组成内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立法机关产生,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对立法机关负责,而不是与立法机关相独立。 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与党的领导关系。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但是,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只能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和组织领导,而绝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办案,更不能包揽司法业务。 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的关系。我国人民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及自己进行监督的方式来实现。权力机关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法院、检察院的不定期工作报告,任命、撤换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法官、检察官的方式来实现,人民对法院、检察院的直接监督,主要是通过对生效但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或批评意见等方式进行。本案中,A市市委和政法委严重违反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只能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和组织领导,而绝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办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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