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故意伤害案中,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一审判决宜告前又撤回起诉,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7

admin2009-04-23  21

问题 宋某故意伤害案中,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一审判决宜告前又撤回起诉,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7

选项 A、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B、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撤回起诉的理由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应当准许
C、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只有在有新的事实的情况下重新起诉,人民法院才应当受理
D、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法律规定发生了变化,人民检察院依据新制定的法律重新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1,4,8

解析 《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4)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诉解释》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判决宣告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对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进行审查,在审查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准许。二是人民法院在准许人民检察院撒诉后,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有了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选项A认为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显然与规定不符合,应选。选项B符合法律规定,不应选。选项C的错误之处在于认为撒诉后只有在有新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可以再次起诉,遗漏了有新证据的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再次提起诉讼。选项D没有法律依据,因此CD两项都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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