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0日,甲向乙借款2 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权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13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牛犊一头。根据上述情形,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19-02-28  34

问题 2007年10月10日,甲向乙借款2 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权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13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牛犊一头。根据上述情形,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质权合同生效时间为2007年10月10日
B、牛犊应当归乙所有
C、质权合同生效时间为2007年10月13日
D、牛犊应当归甲所有,乙应当将牛犊还给甲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严格区分了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即物权的变动与合同效力没有任何关系。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登记和交付(占有)属于物权的公示方式,与合同效力无关。由于《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将质押合同和质权的成立混为一谈的立法模式,因此,针对本题,质权合同应当在10月10日即行生效,但质权只能在移转占有之日(10月13日)生效。故选A项,排除C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对质物所生孳息不享有所有权,因此牛犊应该归甲所有;而出质人的所有权受质权的限制,即在甲还款前,乙对小牛犊有权收取和占有。故B项和D项都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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