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84题,多选)

admin2020-04-26  31

问题 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84题,多选)

选项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答案A,B,C,D

解析 (司法部原答案为BCD)。本题考查对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所以,BCD选项说法正确。关于A项,司法部答案认为是错的,而我们认为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执行中,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这属于执行中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说明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这个司法解释讲的是析产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成立,中止标的的执行并不矛盾。所以,A选项说法应当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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