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发钟表厂与兴旺钟台厂于2004年3月20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兴旺钟台厂为发发钟表厂生产座钟4000个,总计28000元,发发钟表厂先支付1万元的预付款,余款在发发钟表厂提货时付清,兴旺钟台厂应于5月10日前完工。5月4日,兴旺钟台厂在完工后通

admin2009-05-14  45

问题 发发钟表厂与兴旺钟台厂于2004年3月20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兴旺钟台厂为发发钟表厂生产座钟4000个,总计28000元,发发钟表厂先支付1万元的预付款,余款在发发钟表厂提货时付清,兴旺钟台厂应于5月10日前完工。5月4日,兴旺钟台厂在完工后通知发发钟表厂提货,发发钟表厂一直拒绝、推辞。5月12日兴旺钟台厂将4000个钟台提存,并指示提存机关:如发发钟表厂不支付余款1.8万元,不得让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并于当日向发发钟表厂发出提存通知,发发钟表厂于5月15日前来领取标的物遭到拒绝。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即使发发钟表厂未履行债务,提存机关也无权拒绝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因为发发钟表厂是否支付余款是其与兴旺钟台厂之间的事,与提存机关无关
B、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C、即使兴旺钟台厂未指示提存机关在发发钟表厂未履行债务时不得让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提存机关也有权、有义务拒绝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
D、本案中,如果发发钟表厂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提存机关根据兴旺钟台厂的要求有权拒绝发发钟表厂领取提存物

答案8

解析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依此,在A项的情形下,提存机关有权拒绝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在C项情形下,若兴旺钟台厂未指示,则提存机关无权利更无义务拒绝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故A、C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而B项中的3年除斥期间也是错误的,应为5年。故只有D中的说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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