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西上市东河区的甲公司有股东自然人A和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区有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正在准备拆迁。 东下市西河区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区明迭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A和B以个人的名义找到乙公司,与乙公司协商,A和B以该地块的使用权

admin2021-09-24  41

问题   案情:西上市东河区的甲公司有股东自然人A和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区有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正在准备拆迁。
   东下市西河区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区明迭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A和B以个人的名义找到乙公司,与乙公司协商,A和B以该地块的使用权出资,设立承接该开发的项目公司,双方达成《协议》,约定:①以乙公司为项目运营的商事载体;②AB不涉及乙公司管理事务,包括投资、以土地使用权设定质押等;③AB可以分得40%(各20%)的房产;④AB分得房产后,即应无偿转回乙公司名下;⑤如因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签订后,对股权进行了变更,并根据股权的调整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乙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丙公司,融资租赁2台铲车。为获得更多融资款,乙公司将公司动产向丁公司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为实现担保物权,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找来了自然人C和D为提供连带保证。后在经营过程中,乙公司将2台铲车卖给了自然入E,并获得1950万元货款。后因为铲车的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E一直与乙公司交涉未果。
   乙公司为体现自己落实《民法典》中的营利法人社会责任,承诺向“青少年成长基金”捐款1000万元,并在媒体上宣传。
   为获取更多融资款又与戊信托商签订协议,由担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价值1500万元的房子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担保,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楼盘建成之后,乙公司陆续对外销售了大概15%的房屋。自然人E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的面积、客积率、配套设施均与宣传有很大差距。
   A和B发现乙公司大规模融资,又迅速对外销售房产产生怀疑。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违约,后在诉讼中撤回起诉。后乙公司经营不佳,A和B申请将乙公司进行重整,要求乙公司给予约定的40%的房款。
问题:
丁公司如何主张自己的担保责任?以不同的人为被告,如何安排当事人?

选项

答案(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当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且当事人未约定如何实现债权时,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属于混合担保,但是债务人乙公司自己提供了物保,那么债权人丁公司行使权利有顺序限制,必须先就乙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末获清偿的部分才能再要求C和D承担保证责任。 (2)①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C和D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那么C和D属于一般保证。②根据《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若丁公司仅起诉借款人乙公司,则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c和D为共同被告;若丁公司仅起诉保证人c和D,则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若丁公司将借款人乙公司、保证人c和D当作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则法院无需追加共同被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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