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共与养子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解除,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上诉后的第4天,李某因急病死亡。此案应如何处理?

admin2009-02-14  34

问题 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共与养子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解除,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上诉后的第4天,李某因急病死亡。此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A、由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B、由一审法院终结诉讼
C、由二审法院终结诉讼
D、由二审法院中止诉讼

答案2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接触收养关系诉讼中,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因此,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身份关系也就不存在,也就没有必要继续诉讼,法院也就应该终结诉讼。题干中,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其与养子的收养关系,在其提起上诉之前就已经死亡了,一审法院也就应该裁定终结诉讼。所以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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