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

admin2014-12-22  27

问题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7年试卷4第三题)
    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选项

答案对于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在于讯问原则、第一审程序、裁定的适用、全面审查原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1.区分讯问与对质。讯问应当分别进行,而对质需要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本案中被告人甲、乙涉嫌共同犯罪,为共同犯罪案件,公诉人若要对甲、乙进行讯问,则应当分别进行。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审判长许可后虽然可以向被告人发问,但是发问内容只能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而不包括犯罪事实。本案中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事实向甲、乙发问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只能就财产损失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本案中物业管理人员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4.对证人发问的顺序,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因此对控方证人,应由控方先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遗漏了被告人的罪行,如果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则其可以求追加 起诉,但不能要求撤回起诉。根据《高检规则》第458~461条规定,公诉人发现被告人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的做法是错误的,公诉人并不能因此而撤回起诉,即使具备撤回起诉的条件,也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出庭的公诉人不能当庭径行决定。 6.注意“裁定”与决定的区别,这是考试中常设置陷阱之处。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的规定,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是错误的, 应当用裁定。 7.全面审查原则是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之一,特别是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考生应注意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因此二审法院仅就乙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刑诉解释》第154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 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z5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