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10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和流动资金合计100万美元出资,在北京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合同报请审批机关审查时,主办

admin2014-09-04  62

问题 2007年6月,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10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和流动资金合计100万美元出资,在北京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合同报请审批机关审查时,主办人员认为以下几点需要改正:①合同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②作为甲公司出资的总值4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20万美元的机器是中国能够生产的,而且中国生产的同类机器价格较低,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需要。于是双方对合同作了相应的修改,合营企业于2008年2月领取了营业执照。同年4月,甲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全部运抵上海。经我国商检部门认定,这批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比甲公司的报价低20万美元。对此,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提出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①甲公司的这部分实物出资改为现金出资,并于2个月内一次缴清;②这20万美元作为甲公司欠合营企业的债务,从今后的利润分配中扣除;③甲公司将20万美元的出资份额转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以现金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投资权益。而后双方商定,由甲公司再提供一条价值20万美元的生产线。为使用这条生产线,需同时购买价值40万美元的配套设备。就设备的资金来源,甲公司提出以下建议:①合营企业以现有设备作抵押,向中国银行借款40万美元,用于支付这笔款项;②甲公司垫付这笔款项,以后由乙公司向其归还本息;③甲公司增加出资40万美元,用于支付这笔款项;④乙公司垫付这笔款项,以后由合营企业向其偿还本息。双方最后商定,合营企业增资100万美元,用于支付上述设备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主办人员认为需要改正的内容中,有哪几点是需要改正的?为什么?
(2)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就甲公司机器设备作价过高的问题提出的几种解决方案中,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3)甲公司就购买价值40万美元的配套设备的资金来源所提出的建议中,哪些为我国法律所允许?为什么?
(4)合营企业增资应当履行哪些法定手续?

选项

答案(1)关于注册资本的内容需要改正。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42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能少于210万美元。 (2)第二个方案不合法。因为该方案的后果是甲公司没有足额缴纳出资。 (3)第一、第三、第四个方案合法。合营企业的经营资金不足时,既可以通过合营各方追加出资的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借贷的方式来解决。第二个方案违法,因为如采纳第二个方案,则是合营企业对甲公司负有债务,其不应由乙公司来偿还。 (4)应履行的法定手续有:①合营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③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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