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司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清华大学2008年考研题)

admin2016-07-11  30

问题 简述司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清华大学2008年考研题)

选项

答案司法,有的法学教材亦称之为“法的适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有自身的一些独有特点: (1)职权的法定性。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也就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这项权力只能由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此项权力。因此,司法权是一种专有权,并且是排他的。 (2)程序的法定性。司法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3)裁决的权威性。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于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它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即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案件所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因此,它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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