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卷三第37题)

admin2014-12-04  28

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卷三第37题)

选项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故选项A是正确的。依前述经典考题中对审判组织的阐述,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而特别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H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