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司考.2014.3.26)

admin2021-08-03  27

问题 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司考.2014.3.26)

选项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特别规定,若无特别规定,则由已故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据此,A、C、D三项正确。需要说明的是,股东资格的继承不是普通的继承法问题,而是公司法问题,而且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可以由公司章程对此进行特别的规范。因为股权不仅包含财产权内容.而且包含非财产权内容如表决权等,事关公司治理,股东资格的变动对股东人数不多的有限责任公司影响尤其重大,所以《公司法》特别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范,并授权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进行规范。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出资购买已故股东的股权份额或者通过减资程序返还已故股东的出资现值。即便公司章程认可股东资格的继承,已故股东的继承人也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还需要公司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并且要变更工商登记。所以,股权的继承与一般财产权的继承不同,而类似于合伙企业份额的继承。
  《公司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因为董事长是公司机关中的重要职位,并非财产权,不产生继承问题,故B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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