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卷一第13题)对下列哪些情形,号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admin2018-06-28  28

问题 (2011年卷一第13题)对下列哪些情形,号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选项 A、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为美国某公司驻中国代表处
B、刘某以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在申请日前已经取得的著作权相冲突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C、郭某针对自己拥有的专利权提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请求
D、裴某和李某共有一项专利权,裴某单独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答案A,C,D

解析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审查指南2010》4-3-3.2“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中规定:“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3)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故选项A、C、D符合题意,选项B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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