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集团诉讼。(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05-05  31

问题 试述集团诉讼。(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集团诉讼是一种审判制度,是对一类特殊案件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一时难以确定的案件进行的审理方式,也是由一名或数名代表人代表集团全体成员进行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在国际上,集团诉讼脱胎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们一般认为集团诉讼的雏形发端于17世纪英国颁布的和平法令,当时的集团诉讼类似于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普通的共同诉讼”。此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日本、德国等皆有类似的审判制度。195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做出过肯定共同诉讼的判决,为以后演变形成的集团诉讼开创了先河。1966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3条被修正,现代法律意义上的集团诉讼程序趋于完善。 集团诉讼的先决要件为:第一,集团人数众多,以至于所有集团成员共同进行诉讼实为不可能;第二,集团的所有成员有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第三,代表人的请求和抗辨是整个集团请求和抗辩的典型;第四,代表人将公正并能充分地保护集团所有成员的利益。 为防止集团诉讼的滥用,还规定了适用集团诉讼的限制性条件即集团诉讼只能适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如果集团个别成员单独提起诉讼或被诉讼,将导致以下危险:(1)对集团个别成员所作的不一致或不同的判决,将对集团的对方当事人导致相互矛盾的行为标准;(2)对集团个别成员所作的判决,从事实上看将处分那些没有作为该判决的当事人的其他成员之利益,或在实际上损害并妨碍集团成员保护其利益的能力。第二,集团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一般适用于整个集团为理由,实施或拒绝实施某种行为,因此,要针对集团的全部成员作出最终的恰如其分的禁令性补助办法或者相当的宣告性补偿办法。第三,法院判定集团成员共同的法律问题要优于仅影响集团个别成员的任何问题,并且以集团诉讼方式比其他方式更便利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判决。 法院受理此类诉讼,应审查如下事项:(1)整个集团成员的利益是否包括那些个别成员在单独诉讼中提出的起诉和抗辩的利益;(2)由集团成员提起诉讼或被诉的并已经开始进行诉讼的争议,是否考虑到了诉讼的性质和诉讼进行的程序;(3)集团成员是否愿意将请求集中到一个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4)在集团诉讼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同时《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3款和第5款规定,一个集团可以划分为若干分集团,第一个分集团应作为集团对待;未经法院许可,集团诉讼不得撤销诉讼或和解,撤销诉讼或和解提案,应按照法院指示的方式向所有集团成员进行通知。集团诉讼的出现是法律制度的一次变革。集团诉讼的出现,使衡平法院将古老的封建诉讼程序渐渐地屈从并适用于发达社会的诉讼程序。集团诉讼可以填补那些随着经济发展而带来的某种法律制度中的漏洞,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究其根源,集团诉讼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 针对如何处理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归纳起来,在我国,启动集团诉讼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是在起诉时尚不能确定具体人数,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2)诉讼标的种类相同,即所有当事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相同的,引发诉讼的事实和原因是相同的。(3)人民法院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进行登记,公告期限不少于30天。(4)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5)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6)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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