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为两个标段组织招标,因情况不同,招标人在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出时: 标段一:招标人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打电话要求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用。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两家投标人没有

admin2013-05-15  35

问题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为两个标段组织招标,因情况不同,招标人在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出时:
    标段一:招标人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打电话要求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用。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两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用,其中投标人A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人B则一直到开标前3日才来领取。开标后,投标人A、B分别进行了质疑与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标段二:由于需要澄清与修改的内容特别多, 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完成澄清与修改时,距项目的开标时间仅剩下了5日时间。为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后不投诉,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时,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一家投标人没有按招标人的要求递交该份承诺书,所以没有领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开标后,这家投标人的报价特别高,导致了其没能中标,于是在开标后的第二天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理由是由于其没有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其投标报价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报价,导致了其报价内容与其他投标人不一致,报价过高,进而没能中标,而不是其自身实力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本次招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投标。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招标人与该投诉人争论激烈,观点截然相反。
    招标人观点:招标项目实施周期特别紧张,要求投标人承诺在剩下的5日时间内可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投标工作的做法,事前得到了行政监督机构主要领导的签字确认,程序上不存在问题。投标人由于不响应招标人的要求,本应判成非响应性投标。考虑到该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花去了大量精力,所以没有给其判成废标,已经很照顾该投标人了。
    投诉人观点:从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出到投标截止,最短时间不少于15日是《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的做法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侵犯了投标人的权利,虽然这种侵犯得到了行政监管机构主要领导的同意,但招标人的行为直接触犯了法律,要求监管机构判定本次招标无效。
[问题]
    (1)上述案例中,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上述案例中,投标人的投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3)案例(2)中,其他已经承诺不投诉的投标人事后是否可以投诉?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环节中的做法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须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的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然,本案中招标监管机构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招标人缩短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发出时间的行为,直接助长了招标人的上述违法组织招标活动,但丝毫不能减轻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同时,将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10日,以保证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有不短于15日的法定投标时间进行投标活动。 (2)投标人的投诉理由是正确的。本案中,招标人以投标人没有按要求递交承诺书,不向其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的规定。招标人不向该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实际上对该投标人施行了歧视待遇、限制了投标人竞争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其他投标人仍然有权利进行投诉。虽然此前向招标人递交了承诺书,承诺在剩下的5日时间内可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投标工作,但由于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承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递交的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影响其投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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