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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7题,单选)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7题,单选)
admin
2020-01-15
23
问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7题,单选)
选项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法理论,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除适用关于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定外(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还须适用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即债权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具体而言,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时,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的效力在于:通知债务人并非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质权的设立,但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的出质人)清偿的,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故A、B、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民法理论,债权权利质权设立并通知债务人后,该权利质权的效力之一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清偿的权限即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包括部分履行)的,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故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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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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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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