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3,单)

admin2014-02-21  35

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3,单)

选项 A、事实合伙   
B、表见普通合伙   
C、特殊普通合伙   
D、隐名合伙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表见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是表见普通合伙,适用的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情形,因此B项正确,当选。   
《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该条规定的是事实合伙。   
《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所谓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合伙人。我国法律不承认隐名合伙。由此可知,A、C、D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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