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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1992年2月1日向乙借了人民币1万元,期限6个月。期限届满后,甲一直未还钱给乙。1995年1月5日将欠款本金及利息一并偿还给乙。同年1月10日甲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要求乙返还财产,乙拒绝。于是甲诉至法院。 提问:甲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请
甲于1992年2月1日向乙借了人民币1万元,期限6个月。期限届满后,甲一直未还钱给乙。1995年1月5日将欠款本金及利息一并偿还给乙。同年1月10日甲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要求乙返还财产,乙拒绝。于是甲诉至法院。 提问:甲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请
admin
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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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于1992年2月1日向乙借了人民币1万元,期限6个月。期限届满后,甲一直未还钱给乙。1995年1月5日将欠款本金及利息一并偿还给乙。同年1月10日甲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要求乙返还财产,乙拒绝。于是甲诉至法院。
提问:甲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请用法律责任相关理论解释原因。
选项
答案
甲的主张是不合法的,法院不应该支持他的主张。 该问题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是时效免责问题。时效免责,指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超过一定的期限将不再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因时间流逝而消失。此外,我国民法上时效规定一般是自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在本案中,甲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零五个月都没有还钱,故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五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一直不还钱,那么乙就丧失了通过法院强制要求甲还钱的权利,即上述违法者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但是本案的实际情况是甲自己将钱还了,那么就不能再要求乙返还财产了,因为,时效免除的只是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及程序上的胜诉权,而不是真的完全否定了该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实体性权利,因此,甲还钱的行为只是让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并不存在不合法之处,因此法院不应该支持甲的主张。 总之,在时效免责的情况下,免除的只是强制性法律责任,而不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而如果法律责任已经自动履行,则也是合法的。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二章第一节中的时效免责问题。本题答题的关键在于解释清楚时效免责并不是绝对地否定法律责任,而是否定了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免责问题是本章的重点,一方面它与很多“无责任”情况容易混淆,另一方面,时效免责涉及一些基本的法理思想,再者在实践中时效免责也比较多涉及,因此很有必要细致深入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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