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09年真题试卷第36题)

admin2013-11-05  34

问题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09年真题试卷第36题)

选项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答案A

解析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旨在抵消、吞并或者排斥其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除了应当符合诉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反诉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反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即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具体来讲,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由于反诉是要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如果在二审中提出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将剥夺对反诉判决的上诉权,有违两审终审制,根据《民诉法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3)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且受诉法院对反诉应当有管辖权。(4)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或基于事实上有联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换句话说,牵连性不仅要求提起反诉可能实现对本诉诉讼请求的抵消、吞并或者排斥即可,而且要求两者必须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结合本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而被告乙公司则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并提出要求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果得到法院支持,便能起到抵消甲公司提出的要求乙公司支付货物请求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效果,应该属于反诉,A项正确。反诉与反驳均为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具体而言,反诉与反驳区别表现如下:(1)就性质而言,反诉是一种诉,而反驳不是诉,其仅是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是反抗、对抗对方的一种手段;(2)就前提而言,反诉是以承认本诉存在为前提的,而反驳不同,反驳以不承认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事实主张或证据为前提;(3)就目的而言,反诉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反驳既可以反抗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对抗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证据;(4)就主体而言,反诉的主体仅为本诉被告,而反驳的主体可以是各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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