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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经批准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五间瓦房,甲死亡后,甲唯一的儿子乙随即将房屋出卖给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但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产权登记手续。现五间瓦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甲经批准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五间瓦房,甲死亡后,甲唯一的儿子乙随即将房屋出卖给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但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产权登记手续。现五间瓦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admin
2014-11-25
27
问题
甲经批准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五间瓦房,甲死亡后,甲唯一的儿子乙随即将房屋出卖给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但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产权登记手续。现五间瓦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选项
A、村集体
B、丙
C、乙
D、国家
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合法建造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无须办理初始登记,甲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甲死亡时,甲唯一的继承人乙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以办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乙虽于甲死亡时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在乙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之前,乙对房屋的所有权欠缺法律上的处分权,在办理公示登记(将房屋登记于乙名下)之前乙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综上,乙虽已将房屋出售给丙,一方面由于乙尚未办理登记,另一方面乙尚未依照《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乙。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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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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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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