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以下行使了

admin2015-07-03  62

问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以下行使了不安抗辩权的一项是(    )。

选项 A、甲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在5个月内分批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在10个月内每月付款10万元。甲公司货物供应完毕后,乙公司声称甲公司货物不合格,拒绝支付余下货款
B、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日双方同时交租金并交付房屋。但时间到时,发现乙方房屋还被占用,甲方遂拒绝支付租金
C、某公司与演员甲签订演出合同,该公司应在规定日期预付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甲因
D、老汪向某公司定制了一套设备,合同生效还未开始设计生产时就支付了5万元全款。后老汪因经营的公司倒闭,不再需要该设备,遂请求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 解题的关键在于①“互负债务”、②“先后履行”、③“先履行方确定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选项A不符合③;选项B不符合②;选项D不符合③。选项C符合定义所有要件,所以选择C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MV3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行测题库选调生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