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dmin2017-03-16  33

问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选项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是考生异议最多的一个选项。绝大部分异议认为:甲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危害结果是由“司机章某返身打甲”造成的,而这构成了因果关系的中断。
     这个案例是发生在上海的一个真实案例。原案例是这样的:“2001年3月8日,被告人陆某某在驾驶公交车时与被告人张某某因张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上车而发生了口角。张某某在争吵中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某某,击中陆的脸部。陆某某被打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张某某扭打在一起。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撞倒一位骑自行车的人,致其当场死亡,后又与一辆出租车相撞,接着撞毁路边的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案在审理中就有数种不同意见,判决生效后,理论界对其争议也一直没有停止。但这些争议都是对二人应定何种具体罪名的争议,对张某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则无争议。本题中,因为甲应当预见到在司机驾驶车辆的过程中殴打司机会造成何种后果,但甲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从因果关系的理论来讲,甲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确实介入了司机章某的行为,但章某的行为并不异常,也不独立(即章某在无外力的情况下,主动停车打人)。作为个人来讲,在人身受到突然攻击后.必然会有所反应。甲猛踹司机后背,司机通常会有所反应。这种反应即使不是返身与其打斗,至少也是不能全神贯注地驾驶汽车。因此,甲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很高。应该说,是甲的殴打行为(实行行为)和章某的反击行为(介入因素)共同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由于章某的行为是人的本能反应,是甲的行为的正常结果,因此这种介入因素并不能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
    很多考生认为,如果认定甲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则司机就不承担责任了,因此认为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并不必然表示介入因素就和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了。本案中,法院就认定甲和司机都对危害结果负责,二人都构成犯罪。关于选项B,对于这种介入被害人特殊体质的案例,要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条件说)来考虑。如果没有乙的杀人行为,李某的血友病再严重,也不可能无缘无故地血流不止而死掉。因此,李某的死亡和 乙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即使乙实施的不是杀人行为,而是其他非常轻微的伤害行为,如果李某因此死亡(如李某被划破皮肤,血流不止),乙的行为仍然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如果乙对此完全不可能预见,则否定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从而否定罪过,得出无罪的结论,但因果关系依然存在。
关于选项C,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方有共同的犯意和行为,因此任何一个共犯的行为都与最终的共同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每个人都要为共同犯罪的结果负责。所以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选项D,丁的行为已经使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医生的过失又不是重大过失,医生的行为仅仅使赵某的死期略微提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不是决定性的,因此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中断。
但是,如果丁致赵某重伤后,他人当场射杀赵某的,无论原来的伤害有多重,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中断,这是因为介人因素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Ll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