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收到线人举报,说吕某可能在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但并没有证据。于是公安机关决定假冒毒品需求商,以此诱惑吕某上钩。某日,公安人员罗某通过电话与吕某取得联系,要求吕某为其提供100克海洛因,吕某答应并与其约定次日在A地见面。第二日吕某依约出现在A地,罗某将

admin2015-09-30  35

问题 公安机关收到线人举报,说吕某可能在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但并没有证据。于是公安机关决定假冒毒品需求商,以此诱惑吕某上钩。某日,公安人员罗某通过电话与吕某取得联系,要求吕某为其提供100克海洛因,吕某答应并与其约定次日在A地见面。第二日吕某依约出现在A地,罗某将其直接抓获,并缴获海洛因100克。那么应如何认定吕某的行为?(    )

选项 A、贩卖毒品罪(未遂)
B、贩卖毒品罪(预备)
C、贩卖毒品罪(既遂)
D、非法持有毒品罪

答案A

解析 依照刑法理论,只要未及着手,行为人的行为便不可能成立未遂或者既遂,而只能成立预备或者中止。而依照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即为将毒品卖与他人之行为,也就是说,只是由于标的非法这种交易行为才构成犯罪,所以认定贩卖毒品罪的着手和既遂标准时可参照一般交易行为开始的标准。一般来说,确定交易对象、约好时间地点都应视为为交易做准备,但一旦带着指定货物在约定时间出现在约定地点,我们便认为交易已经开始了;而在卖方和买方分别将货物和金钱交于对方时,这笔交易也就结束了。在本案中,虽然罗某其实并不准备购买毒品,但吕某却确实准备贩卖毒品,其带着毒品出现在交易地点的行为即可认为实行行为的开始,而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时吕某尚未将毒品实际销售出去,所以吕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即已经着手,但由于意志之外原因未得逞。故选择A。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其设置的目的其实在于填补法律漏洞。因为贩卖毒品罪的成立需要侦查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贩卖故意,而这种主观目的是非常难以证明的,所以很多身上携有毒品的贩毒者即使被抓获,也会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该罪。而在设置非法持有毒品罪之后,即使嫌疑人不能被证明主观上有贩卖毒品或者运输毒品的故意,仍然可以使其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本案中,吕某贩卖毒品的故意非常明显,所以尽管其行为已经满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也不宜以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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