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三的出资为农用拖拉机一辆,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张三急于使用资金遂将拖拉机以较低价格出售于不知情的赵某。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dmin2014-10-29  20

问题 张三、李四、王五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三的出资为农用拖拉机一辆,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张三急于使用资金遂将拖拉机以较低价格出售于不知情的赵某。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选项 A、赵某取得该拖拉机的所有权
B、由于该拖拉机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C、只有该合伙企业予以追认,赵某才取得该拖拉机的所有权
D、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拖拉机虽然是张三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拖拉机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张三,张三有权处分。

答案A

解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0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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