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险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admin2014-02-08  25

问题 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险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选项 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B、根据李某已付保险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
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
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答案2

解析 《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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