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甲、乙、丙、丁四人,可以担任法官的是( )。

admin2014-03-16  22

问题 下列甲、乙、丙、丁四人,可以担任法官的是(   )。

选项 A、甲,曾因重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B、乙,曾因酒后滋事被行政拘留两日
C、丙,曾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D、丁,曾因违反政纪被开除公职

答案2

解析 本题涉及担任法官的消极条件。《法官法》第10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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