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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
admin
2014-07-01
29
问题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卷四真题试卷第3题)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选项
答案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解析
1.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由此可知,讯问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本题中,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2.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可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被告人发问的内容仅限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而不包括犯罪事实。因此,本题中,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事实向甲、乙发问是违反程序的。3.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由此可知,本题中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对本案的审理。4.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结合本题,该案中戊作为控方证人,是由控方提请传唤的,因此应当先由控方发问。因此,该案中对戊的发问顺序错误,违反法定程序。5.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可见,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61条规定,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可见,本题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的做法是错误的,即使具备撤回起诉的条件,公诉人也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而不能当庭径行决定。6.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可见,人民法院不论是否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都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因此,本题中,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是错误的。7.这里考查的是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可见,本题中,第二审法院只审查乙的犯罪部分是错误的,应当对全案(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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