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李、秦、肖四人为宏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四人享有同样的股权,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权规定的是:( )

admin2010-06-20  22

问题 郑、李、秦、肖四人为宏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四人享有同样的股权,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权规定的是:(    )

选项 A、郑某无权要求董事会取消风险投资项目的决议
B、李某要求董事会定期向股东报告公司的生产进度
C、秦某主张自己享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D、肖某认为董事长同业竞争损害了宏兴公司的利益,如果公司不起诉,他有向法院起的权利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54条规定,肖某享有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D项说法是正确的。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秦某作为持有1/4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故C项说法正确。A、B两项中均是公司的生产经营,股东不可干涉,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权归于公司董事会,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为本题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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