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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1题)
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1题)
admin
2018-05-10
27
问题
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1题)
选项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答案
C
解析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最大的特征就是程序简便化。
选项A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体现了受理程序的简便性。
选项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的法庭调查顺序。第141条规定的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换言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
选项C表述错误,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应当记录全部活动。既包括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也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还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可见,简易程序庭审笔录不能省略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选项D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四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所以,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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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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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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