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我国境内某市的一家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自己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2012年至2017年经相关机构认定为科技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017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取得销售电子产品的不含税收入7000万元,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取

admin2019-09-21  26

问题 位于我国境内某市的一家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自己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2012年至2017年经相关机构认定为科技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017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取得销售电子产品的不含税收入7000万元,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
(2)全年购进与生产电子产品相关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200万元、进项税额544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购进并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3)全年与销售电子产品相关的销售成本4150万元;全年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100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新技术研究开发费320万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75万元。
(4)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400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9万元并取得专用票据,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7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3万元。
(5)全年发生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支付合同违约金6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企业所得税税率15%,不考虑其他税费,金额单位: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当年该企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选项

答案税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7000+200)×15%=1080(万元)<实际发生额11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0—1080=2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7000+200)×5‰=36(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75×60%=4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36=39 (万元); 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39=59(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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