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4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400 000元,支出合计360 000元;副食加工店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800 000元,支出合计650 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

admin2015-08-16  37

问题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4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400 000元,支出合计360 000元;副食加工店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800 000元,支出合计650 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 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 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 000元,业务宣传费10 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30 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选项

答案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0÷(1+3%)×3%=1514.56(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510÷(1+17%)×17%=510(元) 应补缴增值税=1514.56—510=1004.56(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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