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广东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爆炸事故 【案情】2000年4月11日13时30分,位于广州市东莞庄路161号的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大院内的广东鸿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港资企业)车间在生产电镀添加剂的过程中,100升不锈钢反应釜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

admin2022-03-29  68

问题 案例  广东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爆炸事故
【案情】2000年4月11日13时30分,位于广州市东莞庄路161号的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大院内的广东鸿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港资企业)车间在生产电镀添加剂的过程中,100升不锈钢反应釜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9万元。
一、爆炸起火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经调查,1988年6月,由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出地皮,由韶关凡口铅锌矿(后更改为“广东韶关岭南铅锌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金,共同建起一栋四层楼的厂房和一栋三层生活楼。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和韶关凡口铅锌矿以该栋四层楼的厂房为工厂合办企业,同时将企业名称定为“广州电力电子元件厂”。
1993年10月,由于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与韶关凡口铅锌矿双方合办的广州电力电子元件厂经营困难而停产。之后以“广州电力电子元件厂”的名义陆续将四层厂房分别出租,出租的租金和租约均由韶关凡口铅锌矿与承租单位商定办理,租金由韶关凡口铅锌矿收取。其中第二、第三层租赁给广州元源电力硅元件公司;首层租赁给昆山兴业水处理有限公司。
1994年5月,将第四层租赁给广东鸿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同时从1999年元月起,原广州电力电子元件厂的所有经济及业务往来均由“广东韶关岭南铅锌集团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负责。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只负责一栋三层生活楼的出租及日常管理。
二、起火经过和扑救情况
据调查询问:4月11日13时30分,广东鸿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陈国琅回办公室上班,在公司生产车间的楼梯口碰见生产车间的操作工刘利芬,刘对陈讲:“今天反应釜的压力好象升得好快”,当时陈听到此话,就感觉不妙,立即向生产车间的反应釜方向看,看后马上知道会发生爆炸,于是陈对刘说:“你们快点走,马上会出事的”,陈边说边拿钥匙将办公室房门打开,此时听到楼梯有人走上来的响声,同时听到反应“咝、咝”的汽笛声,陈马上打电话报警,就在这时车间的反应釜发生了爆炸。
发生爆炸时第四楼层共有该公司员工6人,分别是:蔡志彬,男、31岁、广州市人;谢海勤,男、30岁、广州市人;刘利芬,女、33岁、广州市人;陈国琅,男、60岁、广州市人;谢永红,男、26岁、江西人;尹惠英,女、26岁、湖南人。发生爆炸的时候蔡志彬和刘利芬在生产车间操作,谢永红、尹惠英在化验室,负责技术的高级工程师陈国琅和车间主管谢海勤刚到生产车间。
爆炸事故发生后,谢永红、刘利芬受伤自行逃出现场,陈国琅逃离现场中倒地,由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职工救出现场,尹惠英、谢海勤被消防队员救出(谢海勤后被送往中山医科大学附属三院证实死亡),蔡志彬则在四楼洗手间准备拉水管向反应釜外表洒水降温时,反应釜突然爆炸,蔡被倒下的墙体压死。
经过反复的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和综合分析,认定广东鸿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4·11”爆炸事故的原因是:环氧乙烷进料速度过快,环氧乙烷来不及与丙炔醇反应而在釜内积聚,以致釜内压力迅速上升,高压气体喷出,与空气磨擦产生静电,引起爆炸的。
【问题】
提出这起爆炸事故的处理意见。

选项

答案处理意见 a.赵钦国和陈国琅的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爆炸事故直接责任人谢海勤在爆炸中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b.对韶关凡口铅锌矿及其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作罚款处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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