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在甲涉嫌抢劫一案的庭审过程中,其以检察院的书记员乙曾在侦查阶段参与侦查活动为由,对其提出了回避的申请。对审判人员丙以业务素质不高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对审判员丁是本案被害人的叔叔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 问题: 对丙的申请应当如何决定,被告人

admin2016-01-15  60

问题 案情:在甲涉嫌抢劫一案的庭审过程中,其以检察院的书记员乙曾在侦查阶段参与侦查活动为由,对其提出了回避的申请。对审判人员丙以业务素质不高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对审判员丁是本案被害人的叔叔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
    问题:
对丙的申请应当如何决定,被告人甲能否提出异议?

选项

答案由于对丙的回避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所以法庭应该当庭驳回甲的回避申请,并不得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友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高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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