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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
admin
2013-12-28
44
问题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
关于甲投案以及乙归案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B、甲提供线索致使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
C、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
D、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
答案
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 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 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 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如此,甲提供线索致使同案犯(挪用公款罪)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 , 选项 B 正确。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刑法并没有限定投案自 首的动机,所以甲的行为仍然成立自首。选项 A 错误。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 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可见刑法对于自首不区分 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其罪行,但是对于准自首却要求犯罪人供述的是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因此,选项 C 和 D 均正确。因为乙是被动归案的,其主动交待了行贿的事实构成坦白;其交代司法 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构成准自首。准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 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 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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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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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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