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是甲公司的采购员,经常代表甲公司到乙公司进行采购,后来,王某辞职离开甲公司,且乙公司知道此事。一日,乙公司新到一批紧俏货物,想问甲公司是否需要,但一时找不到甲公司负责人,遂打电话给王某,让其帮忙问甲公司是否需要,王某并未请示甲公司负责人,

admin2008-12-16  32

问题 案情:
   王某是甲公司的采购员,经常代表甲公司到乙公司进行采购,后来,王某辞职离开甲公司,且乙公司知道此事。一日,乙公司新到一批紧俏货物,想问甲公司是否需要,但一时找不到甲公司负责人,遂打电话给王某,让其帮忙问甲公司是否需要,王某并未请示甲公司负责人,即以甲公司的名义定下该批货品,并赶去签订合同。事后,甲公司知道此事,但并未表示反对,并接受了乙公司发来的货物,后来,市场情况突变,该种货物开始滞销,甲公司遂以自己并未订立合同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王某见此情形,决定自己买下该批货物,并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王某款到之日起,货物所有权归王某所有。3日后,王某向甲公司支付贷款,货物仍放在甲公司仓库,约定5日后王某拉走货物。王某支付贷款的第二日晚,仓库发生火灾,将货物烧毁。
   问题:

选项

答案王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王某没有受到甲公司委托代理,并且乙公司知道王某已辞职之事,王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解析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可见,代理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本题中,王某已经辞职,显然已经没有甲公司的授权,其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而且,王某的行为也构不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而本题中,乙公司已经知道王某辞职一事,在王某代甲公司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未要求任何委托证明,因此不能说乙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所以王某的行为也构不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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