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国内一家生产中央空气净化器的企业,公司产品质量过硬,是市场知名品牌。2008年该公司率先在本行业提出了报修后48小时内完成维修的承诺,获得了用户的一致好评。由于维修工作量和强度的增加,该公司某售后服务中心于2010年10月雇佣了20名全日制售后技术

admin2014-05-03  32

问题 A公司是国内一家生产中央空气净化器的企业,公司产品质量过硬,是市场知名品牌。2008年该公司率先在本行业提出了报修后48小时内完成维修的承诺,获得了用户的一致好评。由于维修工作量和强度的增加,该公司某售后服务中心于2010年10月雇佣了20名全日制售后技术服务人员,为该公司客户提供产品售后的技术咨询和维修服务,但并未和这些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A公司为了降低长期的人力成本,要求这20名员工与A公司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让这些员工与B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由B公司派遣到A公司从事原来的售后技术服务工作。这20名员工中有的员工不同意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也要求A公司必须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再考虑是否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认为这些员工不是真正的解聘,还会继续经由劳动派遣在A公司工作,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根据上述情境,回答以下问题:
案例中劳动争议处理会涉及《劳动合同法》的哪些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如何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处理?

选项

答案案例中的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成立,该单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两两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但是这两种劳动关系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因而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将二者结合起来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一种特殊的组合劳动关系,其运行适用《劳动法》的规范。 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规定: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在法定条件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经济补偿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可以引导用人单位进行利益权衡,谨慎行为以及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并对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补偿标准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要求特定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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