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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79题)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79题)
admin
2015-06-17
36
问题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79题)
选项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查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程序的转换。
A项考查程序转换时间。一定注意:一旦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则不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能回转。故A项正确。
B项,申请和解的权利仅有债务人才享有,故B项正确。参见《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C项考查重整的特殊原因。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企业出现下列三种情况均可启动重整程序:(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该原因仅仅能够启动重整程序)。故C项正确。
D项错误明显,如依据该法第95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可见,重整程序不是必经程序。D项错误。
本题A、B、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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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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