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

admin2014-12-04  29

问题 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34题)

选项 A、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
B、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
C、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
D、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答案D

解析 依据《民诉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甲的精神状态的认定直接决定了甲与金山公司购房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根据申请,应当中止原诉讼,由乙或金山公司另行提起确认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故D选项正确。
    甲是否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应该由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去认定,而不能由利害关系方自行决定。法院如果直接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则意味着法院不经过司法鉴定,只是根据乙的申请判定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能力,这对于甲和金山公司都是不公平的,因此A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甲是否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依据特别程序的审理结果才能判定,因此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应由法院裁定诉讼中止,而不是原诉继续进行,B项错误。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有两种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甲的妻子乙想通过鉴定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来要求证明购房合同无效这个实体性问题,应该由乙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形,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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