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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admin
2012-12-10
47
问题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21题)
选项
A、冯某应向文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
D
解析
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8种主要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8种侵权责任方式,既有侵害人身权的,也有侵害财产权的,在性质功能上并不完全相同,适用的场合也不完全一样。本题涉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对于侵害财产权的具体责任方式,《民法通则》第 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在财产受到侵害的场合,法律规定的是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两种责任承担的方式。由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是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所以在受害人财产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首先应当恢复原状,在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本题中,文某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并且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在能够恢复原状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损害赔偿的方式。否则,无异于强行让文某购买冯某的轿车。据此,选项A错误。而侵权行为属于法定之债,在法律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情况下,并没有规定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据此,选项C错误。另外,选项B也是错误的,文某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造成损害进行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通常要符合两个要件:(1)加害人的行为对受害人构成了侵权;(2)法律规定该侵权责任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本题中,文某撞上冯某新买轿车的行为,虽然侵犯了冯某的财产权,但是对一般财产权的损害,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适用精神损害,只有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规定,因轿车不属于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此,冯某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文某也并没有对冯某失去女友及受到的内心伤害造成侵权。文某撞坏冯某轿车的行为。依据社会的共同经验,并不足以导致冯某失去女友,因此,文某撞车行为与冯某失去女友的事实之间并不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两者不构成侵权行为,当然谈不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本题陷阱之一是选项B中对于侵权行为“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考生应当明确,在侵权行为法中,采取的是相当因果关系,所谓的相当因果关系,是指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只须具备某一事实,依据社会共同经验,即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本题中,文某撞坏冯某轿车的行为与冯某失去女友之间并不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两者不构成侵权行为,当然谈不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如果对因果关系没有正确认定,就会误选了选项B。 陷阱之二是选项A中在财产损害赔偿中,不同责任承担方式适用的先后顺序,一般来说,首先应当恢复原状,在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如果考生对于这一点不能正确把握,就会误选了选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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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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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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