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载:“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太平兴国七年诏:“民以田宅物业倚当与人,多不割税,致多争讼起。今后应已收过及见倚当,并须随业割税。”乾道元年规定,“应典卖、倚当庄宅

admin2021-09-19  39

问题 《宋刑统》载:“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太平兴国七年诏:“民以田宅物业倚当与人,多不割税,致多争讼起。今后应已收过及见倚当,并须随业割税。”乾道元年规定,“应典卖、倚当庄宅田土,并立合同契四本,一付钱主,一付业主,一纳商税院,一留本县。”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运用法律关系的要素来分析宋朝的典卖契约。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选项

答案(1)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在宋朝的典卖契约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业主和钱主。业主是标的物的所有者、将标的物典卖给钱主的人,钱主是在这段法律关系中业主的对应主体。 (2)法律关系的要素还有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宋朝典卖契约这段法律关系中,业主可以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钱主的权利有契约期限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对于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待赎期的转典权以及待赎期业主不行使回赎权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3)法律关系的要素也包括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人身利益。那么在宋朝的典卖契约中,该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业主所典卖的标的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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