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公司欲赶制一批服装用于国庆节日期间销售,因资金不足,遂向当地某银行申请借款。双方于8月2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由某银行向某公司提供1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某银行直到9月23日才将贷款提供给某公司。造成某公司生产的服装

admin2013-08-14  29

问题 某服装公司欲赶制一批服装用于国庆节日期间销售,因资金不足,遂向当地某银行申请借款。双方于8月2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由某银行向某公司提供1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某银行直到9月23日才将贷款提供给某公司。造成某公司生产的服装无法赶在节日期间销售而损失2万元。某公司要求某银行承担该2万元的损失。某银行拒绝而引起纠纷。问:
该银行是否应承担该2万元的损失?

选项

答案某银行应承担该2万元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201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某公司为依法成立的公司,具备借款合同当事人资格。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某银行没有依照约定的日期提供贷款,构成履行迟延,造成借款人某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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