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卷二—25,单)

admin2017-03-07  31

问题 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卷二—25,单)

选项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辩护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体现了对新修改条文的着重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4款的规定。  
从条文内容可知,辩护律师会见时可以了解有关情况.所以B项正确。但是,辩护律师要想在会见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必须要等到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在侦查阶段没有此权利,所以选项A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此条文只是规定三种情形的证据要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并非所有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辩护律师都要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所以,选项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由此可知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为其当事人保密的权利。所以,选项D错误。   
关于辩护人的权利本来就是每年必考的问题,更何况2012年在辩护人的相关权利方面法律进行了修改,所以肯定是必考点,不过这样的考试题型非常简单,纯粹以法条设题。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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